2019年7月10日星期三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内涵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对以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应正确理解其内涵,也就是说,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所以"信仰自由"可以归纳为两个方: 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才是较全面的法律内涵理解。同时,任何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以"信仰自由"为借口而超越法律的规定。对宗教信仰皆如此,对邪教违法活动更是应坚持依法打击和惩处,这一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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