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

不幸三:不思悔改遭受严惩


  王某生,男,46岁,1995年开始习练"法轮功",曾任宁夏"法轮功"辅导站站长。1999年7月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后,王某生继续组织部分"法轮功"顽固痴迷人员从事邪教活动。2000年5月26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15年11月20日,石嘴山市公安机关在王某生租赁的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租赁的房屋内将其抓获,查获"法轮功"宣传书籍1257本、宣传册2138册、宣传单4468张、宣传画180张、宣传卡片400张、宣传信件79封、宣传台历190本、宣传信体贺卡600张、宣传币2176张、宣传印章10枚、宣传光盘2149张、宣传报93份、大型横幅2条、磁带44盒,以及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记录机、用于发送反宣短信的车载伪基站等制作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因此,王某生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以上四个案例只是"法轮功"邪教祸害信徒的冰山一角,但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再次诠释了一个法治道理:痴迷邪教不思悔改,必然会遭受法律的严惩。因此,李洪志给"弟子"带来的三种不幸更是一记警钟,我们只有时刻敲响警钟,时刻严防邪教,才能真正规避邪教衍生的种种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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