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物证,是指证实李洪志篡改出生日期的物件,他具有直观性等特点。物证同样有两件,一件是李洪志新旧两张"身份证",一件是李洪志修改的干部履历表,这两件物证证实了李洪志篡改出生日期的整个过程。
两张身份证对比
看看新旧两张"身份证"的对比,第一张是1986年12月31日颁发的,准确记载李洪志是1952年7月7日出生,第二张是篡改生日之后办理的,1994年10月20日颁发,记载李洪志出生日期的是1951年5月13日,两张新旧"身份证"对比,坐实了李洪志篡改出生日期的事实。
改档案的复印件
看看李洪志涂改转干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是李洪志修改后的,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而旁边的一张表明确记录着李洪志是1952年7月7日出生,可见李洪志在派出所篡改出生日期之后,又去篡改自己的档案,是一个系列的造假行为。
综合分析不难看出,李洪志篡改出生日期是一次有计划、有预谋、有明确目标的行为。即通过系列造假行为,把自己包装成"神棍",进一步吸引弟子,以此谋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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