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星期二

 共产党员不准参与邪教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等八项义务。

  从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文件看,"党员不准参与邪教"的规定越来越明确。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通知强调,作为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奉"法轮大法"。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

  共产党员必须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要切实明白共产党员相信邪教,参与邪教组织,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更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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