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7日星期六

 一、团体建设,有法支持

 我国基督教爱国团体重要职能就是在政府与基督教活动场所、基督教界教职人员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的作用。我国基督教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级基督教爱国团体相继恢复活动,在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好宗教事务、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也存在不足,对于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和职能,相对而言缺乏明确的规范,宗教团体除自身章程之外,在法律法规方面也缺乏管理宗教事务的相应依据。特别是在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宗教团体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关系、及其职能分工等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和厘清的事项。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爱国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规范,这为宗教团体明确自身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保障。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特别提到,宗教团体的职能还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教规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育,培养、认定、管理教职人员等。这对基督教爱国团体的有序工作及健康发展提出了法理的保障,促进基督教中国化的进程,提升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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