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较早认识到邪教对社会的危害的国家之一,他们在调查研究本国邪教的基础上,坚持防范和打击相结合,成立了专门机构应对邪教的危害。
1995年,法国首次提出界定邪教的10条标准,包括扰乱信徒正常精神状态、教主聚敛财富、诱使信徒脱离原先的生活环境、造成人身伤害、强迫未成年人入会、进行反社会宣传、干扰公共秩序、司法纠纷严重、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对政府部门进行渗透等,并由此进一步推动了反邪教的立法进程。
法国议会
1998年12月,法国成立了由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个部门组成的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协调政府各部委的反邪教行动,严密监视邪教组织的活动,这是法国政府打击邪教犯罪的最高领导机构。
2001年5月30日,法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邪教法《阿布——比尔卡法》,允许司法部门取缔违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提出起诉,尤其是对教主给邪教成员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提出起诉,将邪教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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