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并不合规,但是相关法律还未跟进。很多国家都处于不合法和擦边球的这种状态。早在 2015 年 Nature 就做过讨论了,在新兴科技领域制定法律法规实在是太难了。作为相关领域工作者,我先来说说这个圈子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规范是个什么现状,最后把我知道的各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列一下。
Where in the world could the first CRISPR baby be born?

第一个问题,就是@陆六六 提到的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以及法律的滞后性。
就基因编辑和相关的合成生物学两个领域而言,因为技术发展过快,别说法律和行政法规,甚至就是道德伦理的讨论,都撵不上技术的发展速度。
伦理 ethics 和行政法规 regulation 是领域内非常重要的两个议题。圈子里有大量的具有一定生物训练的、社会科学和法学的学者专门研究相关问题。几乎每年都会有非常多的小型会议会有一个专门的 session,而每隔年几年就会组织全球性的大会来探讨相关问题。业内的重视程度我可以举个例子来形容一下:CRISPR 基因组编辑创始人中的两位,因为专利纠纷而王不见王的 Feng Zhang 和 Jennifer Doudna,基本上只有在国际基因组编辑峰会才会出现在同一个大会 session 作报告。
理想化的情况下,对尚未发生的研究,哪些应该开展哪些不能开展,我们应该先在科研界达成国际共识,各国再逐步推行各国的法律法规。
然而现在 CRISPR 基因编辑的技术已经发展的非常傻瓜化了,有基本的动手能力,上过高中生物,稍微训练训练就能上手做,唯一的门槛就是如果应用在人身上所需要的相应实验技术。美国的生物黑客已经有好几个出于不同目的给自己注射 CRISPR 了。
所以实际的情况是大家开会的效率,远远赶不上爆大新闻的频率。
2015 年四月黄军就老师第一次在人类胚胎开展基因编辑,虽然没有违反我国的 2003 年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但是也是新伦理界限的突破。然而一直到年底,第一次国际基因组编辑峰会才组织起来,会上还意见非常地不统一。
这回第二次国际峰会还没开,He 这边的实验就连孩子都生出来了。
第二个更糟糕的问题,各路专家学者能讨论的是,什么应该被禁止,什么是可以做的,这些事情只要能在我们已有的普世价值和社会观念上进行一些逻辑上的外推并加以辩论,一般是能得出一个结论的。
其实很多问题,虽然过去没有明文条例的法律法规,但是经常几条法规抽出来,两头一堵,就已经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说清楚了。
但是一旦有人违规或违法,如何量刑,根本就没办法讨论——其一,没有任何类似甚至相关的判例可以参考;其二,很多时候禁止的原因就是因为如果不禁止就会进入到目前道德伦理上说不清楚甚至无解的领域,那么如果有人违禁,那么怎么判定也基本上无解。
就基因编辑婴儿而言,至少在我国这是不合规的。
但是又如何呢?两个被编辑的婴儿降生之后还能逆转成 14 天的胚胎然后销毁吗,这是不可能的。而对于违规如何处理,毫无量定的根据。那么这个法规等于说禁止了一系列实验,但是对于违禁情况可以说是毫无明确的惩戒办法,那么法规本身等于没有卵用。
基因编辑婴儿这种行为在基因组编辑研究参与度较高的世界各国应该都有问题:
目前基因编辑婴儿肯定是违背 1997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的:
第 5 条
(a) 只有在对有关的潜在危险和好处进行严格的事先评估后,并根据国家法律的其它各项规定,才能进行针对某个人的基因组的研究、治疗或诊断。
(e) 按法律规定,如有关个人不具备表示同意的能力,除法律授权和规定的保护措施外,只有在对其健康直接有益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基因组进行研究。一项无法预计对有关人员的健康是否直接有益的研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十分谨慎地进行,而且要注意使有关人员冒最小的风险、受 最少的限制,但条件是这项研究应有利于属于同一年龄组或具有相同遗传 条件的其他人的健康,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保护有关人员个人权利的原则。
现在的技术手段,潜在危险无法评估。而仅以目前的这一例而言,也不满足"对其健康直接有益"。最近的会议已经叫停了人类生殖细胞编辑。UNESCO panel of experts calls for ban on "editing" of human DNA to avoid unethical tampering with hereditary traits
如果签了这个,那么理论上就不应该允许基因编辑婴儿。。
我国的法规,很多人已经提到了,2003 年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印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已经从技术上堵死了基因编辑婴儿的可能性了:
第六条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 14 天。
(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所以只要是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就不能把孩子生出来。之前黄军就的实验我记得就是按照规范观察 14 天然后销毁。
欧洲可能是最严格的,现在连基因编辑的作物和动物目前都已经按照转基因法处理了——CRISPR plants now subject to tough GM laws in European Union
1997 年奥维耶多公约 Oviedo Convention就禁止了基因编辑婴儿这种可能性:
Chapter IV – Human genome
Article 13 – Interventions on the human genome
An intervention seeking to modify the human genome may only be undertaken for preventive,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purposes and only if its aim is not to introduce any modification in the genome of any descendants.
对人类基因组的修改只有以预防、检测、和治疗的目的时才可以实施,且其目的不能对任何后代的基因组引入任何修改。
"only if its aim is not to introduce any modification in the genome of any descendants",所以编辑胚胎然后生下来那是不行的。
欧洲的大多数国家都签署并实施了公约:https://rm.coe.int/inf-2017-7-rev-etat-sign-ratif-reserves/168077dd22。
欧洲内部的严格程度也并不一致,像荷兰、德国、意大利等都是连胚胎干细胞都禁止。我所在的法国松一点,克隆和研究目的的制造胚胎也都禁止,但是允许在体外受精治疗中获得胚胎干细胞用于研究(Stem Cell Research Around the World)。但这都是肯定不能允许基因编辑婴儿的。
英国没有签署 Oviedo Convention,但是英国也是明令禁止的,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Section 3
(2)For subsection (2) substitute—
"(2)No person shall place in a woman—
(a)an embryo other than a permitted embryo (as defined by section 3ZA), or
(b)any gametes other than permitted eggs or permitted sperm (as so defined)."
......
(2)A permitted egg is one—
(a)which has been produced by or extracted from the ovaries of a woman, and
(b)whose nuclear or mitochondrial DNA has not been altered.
(3)Permitted sperm are sperm—
(a)which have been produced by or extracted from the testes of a man, and
(b)whose nuclear or mitochondrial DNA has not been altered.
(4)An embryo is a permitted embryo if—
(a)it has been created by the fertilisation of a permitted egg by permitted sperm,
(b)no nuclear or mitochondrial DNA of any cell of the embryo has been altered, and
(c)no cell has been added to it other than by division of the embryo's own cells.
任何经过基因编辑的精子、卵子、胚胎,都是不能植入女性体内的。
美国在联邦法上其实比较宽松,到现在克隆人也是法不禁止的。具体到各州,法律都不一样,具体说起来就实在复杂。有一些是明确禁止的,比如佛罗里达禁止对未出生胎儿的一切实验。
Florida Chapter 390.0111-(6) Experimentation on fetus prohibited; exception.—No person shall use any live fetus or live, premature infant for any typ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laboratory, or other kind of experimentation either prior to or subsequent to any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procedure except as necessary to protect or preserve the life and health of such fetus or premature infant.
详情请看:
Embryonic and Fetal Research Law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