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知乎日报: 杀人判处死刑,杀人后油炸尸体同样死刑?这种行为很恶劣,只判死刑是不是有点太便宜了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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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判处死刑,杀人后油炸尸体同样死刑?这种行为很恶劣,只判死刑是不是有点太便宜了罪犯了?
Dec 12th 2018, 23:07

黄小牛,知乎无节操法律人协会看门牛/第一污师

这个问题算是体现了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吧。

的角度来看,一个作恶多端的人,仅仅只是挨一颗子弹而已,对比他的被害人所受到的痛苦和折磨,怎么都觉得不够。

仔细想一想,最符合题主要求的,大概就是我国古代刑罚中的凌迟处死。

凌迟处死,又称千刀万剐,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没有之一。通常是用来处罚谋反的人,简单来说就是阶级敌人。

其行刑过程长达三天,刽子手要剐被行刑人3000 多刀,且保证被行刑人不能在这期间死去。被行刑人在此期间受尽痛苦和折磨,死亡对他们来说是一种仁慈。

我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明朝末年的宦官刘瑾,被剐了3357刀,明朝天启年间进士郑曼被剐了3600刀。

为什么现在这样的刑罚不用了呢?这就要从我国刑罚体系变迁的历史讲起了。这一段略长,没有兴趣的人可以直接跳过看最后的结论。


我们古代的刑罚种类非常的多,从夏确立的"墨(在脸上刺字染色)、劓(挖鼻子)、剕(砍手脚)、宫(男的割鸡鸡、女堵阴道)、大辟(死,但是方式很多,比如凌迟、车裂等)"五刑开始,到商朝增加的炮烙(绑在铜柱上,加热柱子)、剖心(这个不用解释)等以残酷著称的刑罚,再到西周增加"流(流放服苦役)、赎(交钱抵罪)、鞭(鞭打)、扑(用竹、革等打),与原有的"五刑"合称 "九刑"。后来的春秋战国至秦朝,刑罚种类都有变化和调整,但是总的说来,还在肉刑、耻辱刑和劳役刑(秦朝使用的)的范畴内。

到了汉文帝的时候,有一个叫淳于意人被人告发,要被送往长安受刑。他的女儿缇萦写信给汉文帝,为自己犯罪即将获刑的父亲求情。

《史记》中是这样记载的:

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邢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过自新。"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亦除肉刑法。

意思就是,缇萦写信给文帝,说我爸爸在齐地做小吏,人人称他清廉正直,他现在犯罪应当受罚。缇萦认为死者不可复生、受刑之人失去的肢体也不能再长出来,即便改过自新也没有路走了。缇萦自愿做官婢,代父赎罪,让父亲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汉文帝很感动,就废除了肉刑。

其实并没有好一点,比如斩右脚改成弃市,斩左脚改成笞 500。本来砍了右脚还能活,这下直接死刑。本来砍了左脚也能活吧,这用竹板打 500 下能不能活也不好说。不过这不重要。

时间跳到隋唐时期,逐步建立了封建制度的新五刑,分别是"笞、杖、徒、流、死",这个刑罚体系一直沿用到清朝。中间的朝代也是有一些变化,比如宋朝的刺配,可以算是墨刑的复辟和发展,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在新五刑的范围。可以说"徒"刑是自由刑的雏形,不过在漫长的封建制时代,自由刑虽然成为了主刑的一种,但是在使用时只是身体刑、耻辱刑、生命刑的补充。

到了中华民国时期,再到新中国建立,我们逐渐建立起以自由刑和生命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简单来说,我们现在对于人的肉体只有两种刑罚方式:

一种是剥夺人身自由,一种是剥夺生命。

结论: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刑罚的方式从原始、残忍走向了文明,执行死刑的方式也从凌迟、车裂、腰斩、斩首、绞刑等逐渐统一成现在的枪决和注射死刑。尽量能让死刑犯以迅速、创伤最小的方式死去。因为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而作为文明社会的执法者,不应当将刑罚降格到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同一的层次,犯罪人至少要得到比他的被害人仁慈的死亡方式。


美国有一个案件,一对夫妻被杀死在家中,妻子在死前被两名男子当着孩子的面轮奸。而两个孩子中的妹妹也被轮奸了后被杀害了,只有男孩活了下来。多年之后,两名罪犯被抓获归案。其中一人没有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注射死刑。

成年后的男孩去了死刑执行的现场,事后记者采访他。他说:"我的家人受了那么多的痛苦死去,我活着每天都非常痛苦。但是他只是看上去像是睡着了就这样死了。我觉得不够,这一点都不公平。"

中国近年来的几个典型案例,比如药家鑫案、林森浩案、谭培培案,可以说民众的这种要求犯罪者必须为杀人行为付出最大代价(也就是剥夺生命)的需求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达。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情感纠纷、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的情况下,就好像题主举的《法医秦明》剧情的那个例子,犯罪者通常来说是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但是残酷的刑罚执行方式已经被文明社会所废弃,不会再被启用了。

在现代的文明社会,无论一个人犯下多么令人发指的罪行,作为执行刑罚的暴力机关都不应该以残暴的方式来处决罪犯,因为折磨罪犯不是刑罚的目的。

可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根植于人性的需求。

韩国的电影《亲切的金子》讲述了一个复仇的故事。

金子在坐牢 13 年之后,查明了陷害自己的男人是一个恋童癖,杀害了数个幼童。她抓住了这个男人,找到了犯罪证据,并联系了被害幼童的亲人。最终这一群人决定一起杀死这个男人,每一个家庭拿起了一样凶器,轮流进入房间以各种方式对男人的身体造成伤害。

其实我也不知道这些人是否能从对这个男人的暴力行为中得到平静,能否平抚他们失去孩子之后漫长岁月的伤痛。当他们拿起屠刀的那一刻,他们被愤怒支配着砍向了凶手,放下屠刀之后,生活还要继续。他们回到金子的蛋糕店,分享了一个生日蛋糕,仿佛都获得了新生。


作为一个长期接触社会阴暗面的人来说,我一直是死刑坚定不移的支持者。因为我认为有些罪行,不用死刑立即执行不足以评价。

翻看那些记录累累罪行的卷宗时,我也会想,这样的人枪毙 100 次都不多余。

但是这就是我们与他们本质的区别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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