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2日星期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1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以往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添补。新解释共16条,从邪教组织的定义界定入手,对邪教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定罪量刑标准、罪数区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通过新解释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邪教组织犯罪的方方面面都被涵盖在内,甚至可以说是细致入微的扫清了之前存在的立法死角。自《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之后,不过一年有余,为什么“两高”就如此急迫的对邪教组织犯罪进行细化呢?   原来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修改后,进一步凸显了原有相关司

 一、对邪教组织的行为方式进行细化。新解释在第二条中除第十三项作为兜底性条款共列举了十二种行为方式,扩展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行为种类,增加了诸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曾因从事邪教组织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新解释对于湖北"门徒教"案中敛财行为的定性可谓一锤定音,同时对犯罪行为方式的精细化也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打击覆盖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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