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志在长春市办班、销售宣传品偷漏税
1994年11月,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对李洪志偷逃税款问题进行调查。李洪志表面上配合调查,实际却对其收入情况做了隐瞒。长春市地税稽查分局只好对其有据可查的收入进行了处理,于1995年2月11日作出决定,以李洪志举办七期学习班收入14.7万元计算,追缴税款8,655.90元。其中营业税5,673.57元、城建税397.15元、教育费附加108.61元、企业所得税2,476.57元。实际上李洪志在吉林省办班及办班期间销售宣传品应按总收入46.7万元纳税,偷逃税款约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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